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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版权空间缩小 网络著作权保护对象不断扩大

时间:2010-10-26 12:15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随着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免费使用版权的空间正在缩小。
  维权催生网络著作权保护
  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明晰界定网络著作权

  19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6位著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文学作品,侵犯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和获得报酬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人,王蒙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数字化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
  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评价说,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案件判决的观点在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肯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从保护内容上回应了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明晰界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定位。
  2010年,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李强胜诉,博文的著作权得以维护。
  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博客只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博文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保护对象不断扩大
  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数据库等,成为网络著作权保护对象

  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初期,涉案作品以文字作品居多。1999年首例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引起了大批文学创作者对网络著作权的关注,其中也包括网络文学创作者。
  2000年,全球最大的中文原创作品网站之一——“榕树下”,以侵犯专有出版权为由,将中国社会出版社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定,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网站发表的网络原创作品构成了对“榕树下”网站出版权的侵权。这意味着网络文学也进入了网络著作权保护范围。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音乐、视频、数据库等成为网络用户的主要需求,近几年,涉及这些作品的案件不断攀升。
  从2005年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网大量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音乐著作权协会遂多次与百度公司联系交涉,均遭拒绝。2008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其侵权行为。最终在2010年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百度公司停止其行为,并作出相应赔偿。多年来,音乐著作权人针对百度公司的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获得有效成果,本案判决开创了音乐著作权利人在维权诉讼中获胜的先例。
  2008年,80多家版权方组建反盗版联盟集中起诉土豆网,在法院宣判前,土豆网主动要求庭外和解,赔偿因盗播电影而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09年9月15日,搜狐联合激动网和优朋普乐三家,发起成立“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并向优酷网、土豆网、迅雷等涉嫌盗版的网站发起新一轮诉讼,继续维护网络视频的版权。
  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
  如何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不影响行业的发展,成为审判的难点和重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复杂。如何界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如何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不影响网络行业的发展?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点和重点。
  2007年底,大众点评网发现爱帮网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大量发布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有关港丽餐厅来福士店等132家餐厅的点评内容,用于商业经营,侵权字数共计370万字。爱帮网虽承认从大众点评网获取信息,但以系搜索引擎类技术服务、已经提供网站链接为由拒绝删除。2008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大众点评网胜诉。爱帮网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爱帮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对垂直搜索技术这一新鲜事物的充分了解,混淆了搜索引擎与一般转载的概念,阻碍了搜索引擎业的发展。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认定爱帮网侵权的民事判决,并驳回大众点评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蒋志培认为,新技术将不断增加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复杂性,这需要司法机关认真领悟法律精神,积累审判经验,结合行业发展现实,作出合理的判决。
  在利益纠缠、矛盾日趋尖锐的网络市场环境下,集团诉讼或者共同诉讼越来越多,网络著作权的问题也从初期单纯的法律与技术问题,演变为错综复杂的行业竞争与利益分配问题。据了解,2007年年初至2010年年初,书生与超星两家数据图书馆互相起诉对方的案件达到34件。这种集体“对垒式”诉讼变成某些企业的一种经营竞争策略,网络著作权纠纷正在向行业内冲突演化。
  合法版权交易机制是突破
  建立版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版权登记、评估、鉴定、推广、交易等一站式服务

  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扩大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如此才可能适应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著作权涉及内容的扩张。立法总是滞后于技术发展,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还是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P2P是网上共享其它文件的软件,这种只提供P2P服务的服务商,既不是网络空间服务商又不是搜索引擎,它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作品纷繁复杂,使用者使用网络作品时很难判断合理使用的界限,易引发不必要的侵权事件发生。为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多方之间的冲突,必须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使用哪些作品可以无偿使用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同时,要建立统一、清晰的赔偿标准。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可以作为标准,还有一些法定赔偿等等,但是具体在网络上的损失怎么计算,是按点击量还是按使用费等,尚没有一定的标准。
  互联网是技术的产物,它每产生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就会给传统的版权造成新的挑战。现在互联网以外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硬件企业也开始分享网络市场。例如原来的电视机和互联网没有关系,但是现在很多都有和互联网连接的功能,有一些电视机厂把电视机和某个网站捆绑起来,提供给消费者固定的、绑定的网站内容。还有3G手机,不仅为消费者提供打电话的基本服务,还可能提供相关浏览内容,不管提供的是新闻,还是小说,或是电影,都离不开版权。许超认为,在这种趋势下,建立正常合法的交易模式才是解决版权问题的重要突破。建立版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版权登记、评估、鉴定、推广、交易、谈判等一站式服务,为版权持有方和需要方搭建一个交易的平台,最终实现交易双方的共赢和版权产品的价值最大化。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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