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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禁止和坚决查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3-09-02 13:28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适当出版发行一些适应中小学教学需要、质优价廉的教辅材料,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引起了学生和家长的不满。按照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的不规范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禁止和坚决查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关。对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再版、重印中小学教辅材料,不得通过报刊更名等方式变相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印刷复制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不齐、无效等情况下,不得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业务。

二、严禁违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销售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销售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或印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不具备资质或违法违规经营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单位,要坚决查处并予以取缔。

三、严格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力合作,严格履行价格确认程序。严禁违反或变相违反国家统一制定的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标准以及发行费用标准制定和确认价格。各出版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虚报印张数量,或通过降低用纸规格、降低印装标准,变相提高定价标准。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一经确认,出版发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印张规格、克重、印色数、印张数或改变零售价格,提高定价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以外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确定,必须遵守国家《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版单位不得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价格,不得背离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的合理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不得采取高定价、低折扣等不正当行为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

各相关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定价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查非法出版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不得以拿回扣、索要赞助等非法手段中饱私囊。出版发行单位不得与有关部门、学校或老师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派员进入学校、班级,向老师、中小学生和家长推荐、征订、搭售教辅材料,不得伙同有关人员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对非法出版、盗版盗印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要反复公布和宣传总局举报中心和本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号码、网址和举报方式,发动群众和媒体进行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件件有处理、事事有结果。对涉案金额较大、问题严重、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要追根溯源、彻查严办,该吊销的吊销,该取缔的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严厉禁止和坚决查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不规范和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立行立改,切实履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失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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