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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新闻出版法律法规

时间:2010-10-26 12:15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新闻出版总署下放 5 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措施
  序号 国务院公布下放的审批项目名称  下放后的审批办法
  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应于审批后一个月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2    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申请的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手续。为提高我国光盘产业的整体素质,严禁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进口二手光盘生产复制设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后一个月内应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    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审批
  申请单位需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设立复制单位的条件和程序,持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履历证明、相关资金信用证明、经营生产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等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报批。批准后,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年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下一年度可录类光盘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可按指导意见中有关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录类生产企业后一个月内应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4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省内定向审批。接收或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处理有困难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在省际之间调剂,由同意收购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将对此类光盘生产线的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光盘生产线处理流向的监管,严防这类生产线流入“地下”。
  5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海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批件签发后15
  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健全相应的内容审查机构和工作规程,并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对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载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载内容的光盘,不得放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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