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对“外籍党员”规定的变化

时间:2018-05-14 11:04来源:共产党员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特殊群体,即朝鲜、越南、日本、印度、奥地利、波兰、英国、美国、苏联等国的外籍中共党员(以下简称外籍党员)。他们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主张,愿意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幸福事业贡献力量,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员。

民主革命时期党章对吸收党员没有国籍限制

中共一大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过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中共三大、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第二次两个修正章程,都保留上述表述。

1945年通过的七大党章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由于共产国际已经于1943年解散,所以七大党章没有再提党员的国籍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和正面回答。

八大党章第一次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具有入党资格

八大党章规定:“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也就是说,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中国国籍的公民,外籍公民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此后召开的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党员的国籍问题上都明确要求: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入党。拥有中国国籍,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资格的最起码条件。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斗争中不断发展壮大,逐渐积累组织建设方面的经验。在党员资格的有关规定上,虽然曾较多地参考和学习了国外的经验,但越来越多地是适应中国革命发展的要求,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中国共产党自身地位作用的变化。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如果没有中国公民的身份,根本就不能在中国合法地长期生活和工作,更谈不上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所以,根据实际情况,1956年中共八大作出有关党员国籍的规定。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建设方面进步和更加成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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